中泰证券青岛某营业部员工收警示函 未提示潜在风险

香港黄大仙49559作者:2025-08-12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1日讯 青岛证监局8日发布关于对王成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0号)。

经查,王成刚在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正阳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以下问题:通过微信群发送投资建议相关信息,且在提供投资建议时,没有合理的依据,未对潜在的投资风险进行提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四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依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青岛证监局决定对王成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四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勤勉尽责,廉洁从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责令更换有关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或者提供福利、责令暂停履行职务、责令停止职权、责令解除职务、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收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停止职权或者解除职务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停止有关人员职权或者解除其职务,不得将其调整到其他平级或者更高层级职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被暂停履行职务期间,不得擅自离职。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六条规定: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投资建议的依据包括证券研究报告或者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等。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鼓励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说明与其投资建议不一致的观点,作为辅助客户评估投资风险的参考。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关于对王成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5〕10号

王成刚:

经查,你在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正阳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以下问题:通过微信群发送投资建议相关信息,且在提供投资建议时,没有合理的依据,未对潜在的投资风险进行提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四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依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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